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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办事不成,但钱没有退回,是否构成诈骗罪-焦点消息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2-13 10:12:17

找人办事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有时也会因为事情办不成,钱到底退不退产生争议。对此,有的当事人会以诈骗罪去公安机关报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办事的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该如何认定:


(资料图)

第一,办事人根本没有履行意愿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受托办事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履行意愿往往可以通过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促进请托事项成立的行为进行推定。行为人没有履行意愿主要包含两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完全没有履行意愿,即未积极实施任何旨在帮助请托人实现目的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以受托办事为名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的请托事项自始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行为人从一开始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行为人具备部分履行意愿,积极实施部分旨在帮助请托人实现其目的的实质性办事行为,但最终未能完成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一定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办事人未将办事的资金用于请托事项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受托办事涉诈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以办理请托事项需要资金为由要求请托人向其支付转移财产,这是行为人涉嫌诈骗犯罪的前提。但是,在大部分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未将请托资金用于请托事项,或者仅将部分请托资金用于请托事项,最终请托人请托事项未能实现,行为人因此涉嫌诈骗犯罪。这里需要说明,受托办事中将请托资金用于请托事项,要求行为人联系有能力完成请托事项的办事人,将请托款用于送礼或者疏通关系这类请托办事的核心行为。

行为人未将请托资金用于请托事项存在两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只是以请托办事为名向请托人索要钱款,实际上完全没有将请托款用于送礼或者疏通关系,而是将请托款全部用于生活开销、偿还债务等个人用途,最终导致请托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无法实现、遭受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促进请托事项成立的能力和意愿,将部分请托款用于送礼或者疏通关系,将剩余的请托款用于个人用途,最终因办事人办事不力等客观原因导致请托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无法实现,不宜直接根据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请托人给付的款项是否包含行为人的好处费,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将请托款归还的意思去判断。

第三,办事人虚构办事能力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虚构办事能力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行为人主要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或者冒充他人的身份,比如虚构自己的职位,让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具有受托办事的能力,以虚假的身份与请托人就请托事项达成协议;其二,行为人本身不具有受托办事的能力,通过虚构自己存在一定关系,可以通过帮忙找领导送礼或者疏通关系,以帮助请托人实现请托事项,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转移财产,并最终产生财产损失。

第四,办事人没有办成事情但拒绝退还请托资金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受托办事涉嫌诈骗犯罪案件的案发,往往是行为人收取了请托资金,但是请托事项最终无法实现,或长期无法获得请托事项实现的结果。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事先与请托人约定,若请托事项无法实现,则行为人将退还款项;行为人也可能并未事先与请托人就请托事项不能成立时请托款的偿还问题进行沟通。而在请托事项无法实现时,行为人是否及时归还请托款,或通过出具真实有效的欠条等方式向请托人明确其具有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因素。

针对行为人在办事未果后是否归还请托资金,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存在诸如改变联系方式逃匿、转移资产等行为逃避返还请托款,或者行为人从一开始以虚假身份与请托人沟通、以虚假身份制作欠条,致使请托人无法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民事途径弥补损失,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行为人在办事未果后至案发前存在积极偿还请托款的行为,或者通过制作真实有效的欠条约定一定时间内向请托人偿还请托款,或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拒绝退还请托款,请托人知道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民事途径弥补损失,则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 非法占有 可能会被 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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